【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報名須知】
30.Apr.2024
一 測驗科目:
筆試:避碰規則與海事法規、航海常識、船機常識、船藝與操船、氣(海)象常識及通訊與緊急措施等六項。
實作測驗:離岸、直線前進、後退、轉彎、S型前進、人員搜救及靠岸等七項。
及格標準:各科成績均75分以上。
二 報考資格:
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確定之紀錄,並符合下列條件:
※ 營業用動力小船
1. 我國國民年齡滿18歲,未滿65歲。
2.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或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
具有下列學經歷證明文件之一者:
1. 曾在主管機關許可之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舉辦營業用動力小船訓練合格,領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訓練結業證書。
2. 曾領有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滿1年。
3. 曾領有二等遊艇駕駛執照滿1年。
4. 曾領有漁船三等船長以上執業證書。
5. 曾領有商船艙面部三等船副以上職務之適任證書。
6. 曾任海軍艙面或輪機航行值更官2年以上,並領有艙面或輪機航行值更官合格證書。
※ 二等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
1. 年齡滿十八歲。
2. 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有職業醫學專科醫師執業之診所或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所屬衛生所體格檢查合格。
具有下列學經歷證明文件之一者:
1. 公私立海事、水產職業學校以上之航海、駕駛、漁撈、輪機等科系畢業。
2. 曾在動力之船舶、公務艦艇、漁船艙面或輪機部門服務1年以上,並持有相關資歷文件可資證明。
3. 曾在主管機關許可之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訓練合格,領有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駕駛訓練結業證書。
4. 領有二等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學習駕駛證3個月以上。
5.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海洋休閒觀光等科系畢業。
三 參加駕駛執照測驗應檢送之文件:
1. 報名表。
2. 申請書暨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體格檢查證明書有效期間為2年內,以報名期間之送件日期檢視是否逾期;如附件)。
3. 最近二年內1吋彩色脫帽半身相片2張;報名表簽名申請測驗及格後,同時申辦換發二等遊艇駕駛執照者,檢附相片3張(光面紙質素色背景、五官清晰含露耳朵,頭部寬度21~24mm,長度為28~33mm,不得使用合成照片、翻拍或印表機列印。)
4. 國民身分證或有效之護照 (或居留證) 影本。
5. 報考資格證明文件影本(未結訓申請暫准報名者,由駕駛訓練機構出具證明文件,並最遲應於當場次筆試測驗前繳驗結訓證書)。
一. 應考人應於規定時間,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件(國民身分證正本、有效之護照、駕照正本或相片可供辨識之健保卡)入場應試,並將所帶證件置於考桌上「左上角」,以備查驗。
二. 應考人應依照編定之准考證號碼入座,桌面座號應與准考證號碼相同,若有不符應即舉手,請在場監考人員處理。
三. 筆試作答時間40分鐘,遲到逾15分鐘者,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考試開始15分鐘內不得離開試場,違者取消應考資格。
四. 應考人應自行攜帶2B鉛筆及橡皮擦作答,其他物品禁止攜帶入場。
五. 答案卡除姓名、卷別、准考證號碼及答案外,不得書寫任何符號及文字,試卷及答案卡不得撕毀、污損,違者該科以0分計算。
六. 應考人不得將試卷及答案卡帶出試場,違者取消錄取資格。
七. 試場內應保持安靜,不得有任何舞弊或非法行為,違者勒令退出試場,並取消應考資格。
八. 應考人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印刷不清等問題,得於發題後10分鐘內舉手,請在場監考人員查明。
九. 應考人攜帶入場之計時器或手錶等物品應關閉聲響,並不得將行動電話,具有通訊、記憶功能或其他足以妨礙試場秩序、考試公平之物品置 於桌椅下、抽屜中、座位旁或隨身攜帶;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先報備並經檢查後由試場人員指示使用。違者扣減該科成績10分,並得視情節加重扣分或以0分計算。
十. 考試完畢,交卷後即須出場,請勿逗留試場門口;在場外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應考人作答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十一. 應考人出席實作測驗應主動提示准考證及身分證件(國民身分證正本、有效之護照、駕照正本或相片可供辨識之健保卡)。
十二. 應考人應依照監考人員、實測評分員指示應考。對於違法亂紀,辱罵、恐嚇工作人員者,依法究辦並取消應考資格。
十三. 如因不可抗力、人為操作失當或機械因素,導致該艇別無法繼續或修復投入測驗者,由實作測驗組長統一調派至其它艇別,調整順序繼續測驗。未經同意擅自更換測驗艇別者實作成績以0分計算。


筆試:避碰規則與海事法規、航海常識、船機常識、船藝與操船、氣(海)象常識及通訊與緊急措施等六項。
實作測驗:離岸、直線前進、後退、轉彎、S型前進、人員搜救及靠岸等七項。
及格標準:各科成績均75分以上。
二 報考資格:
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確定之紀錄,並符合下列條件:
※ 營業用動力小船
1. 我國國民年齡滿18歲,未滿65歲。
2.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或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
具有下列學經歷證明文件之一者:
1. 曾在主管機關許可之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舉辦營業用動力小船訓練合格,領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訓練結業證書。
2. 曾領有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滿1年。
3. 曾領有二等遊艇駕駛執照滿1年。
4. 曾領有漁船三等船長以上執業證書。
5. 曾領有商船艙面部三等船副以上職務之適任證書。
6. 曾任海軍艙面或輪機航行值更官2年以上,並領有艙面或輪機航行值更官合格證書。
※ 二等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
1. 年齡滿十八歲。
2. 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有職業醫學專科醫師執業之診所或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所屬衛生所體格檢查合格。
具有下列學經歷證明文件之一者:
1. 公私立海事、水產職業學校以上之航海、駕駛、漁撈、輪機等科系畢業。
2. 曾在動力之船舶、公務艦艇、漁船艙面或輪機部門服務1年以上,並持有相關資歷文件可資證明。
3. 曾在主管機關許可之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訓練合格,領有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駕駛訓練結業證書。
4. 領有二等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學習駕駛證3個月以上。
5.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海洋休閒觀光等科系畢業。
三 參加駕駛執照測驗應檢送之文件:
1. 報名表。
2. 申請書暨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體格檢查證明書有效期間為2年內,以報名期間之送件日期檢視是否逾期;如附件)。
3. 最近二年內1吋彩色脫帽半身相片2張;報名表簽名申請測驗及格後,同時申辦換發二等遊艇駕駛執照者,檢附相片3張(光面紙質素色背景、五官清晰含露耳朵,頭部寬度21~24mm,長度為28~33mm,不得使用合成照片、翻拍或印表機列印。)
4. 國民身分證或有效之護照 (或居留證) 影本。
5. 報考資格證明文件影本(未結訓申請暫准報名者,由駕駛訓練機構出具證明文件,並最遲應於當場次筆試測驗前繳驗結訓證書)。
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試場注意事項
一. 應考人應於規定時間,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件(國民身分證正本、有效之護照、駕照正本或相片可供辨識之健保卡)入場應試,並將所帶證件置於考桌上「左上角」,以備查驗。
二. 應考人應依照編定之准考證號碼入座,桌面座號應與准考證號碼相同,若有不符應即舉手,請在場監考人員處理。
三. 筆試作答時間40分鐘,遲到逾15分鐘者,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考試開始15分鐘內不得離開試場,違者取消應考資格。
四. 應考人應自行攜帶2B鉛筆及橡皮擦作答,其他物品禁止攜帶入場。
五. 答案卡除姓名、卷別、准考證號碼及答案外,不得書寫任何符號及文字,試卷及答案卡不得撕毀、污損,違者該科以0分計算。
六. 應考人不得將試卷及答案卡帶出試場,違者取消錄取資格。
七. 試場內應保持安靜,不得有任何舞弊或非法行為,違者勒令退出試場,並取消應考資格。
八. 應考人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印刷不清等問題,得於發題後10分鐘內舉手,請在場監考人員查明。
九. 應考人攜帶入場之計時器或手錶等物品應關閉聲響,並不得將行動電話,具有通訊、記憶功能或其他足以妨礙試場秩序、考試公平之物品置 於桌椅下、抽屜中、座位旁或隨身攜帶;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先報備並經檢查後由試場人員指示使用。違者扣減該科成績10分,並得視情節加重扣分或以0分計算。
十. 考試完畢,交卷後即須出場,請勿逗留試場門口;在場外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應考人作答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十一. 應考人出席實作測驗應主動提示准考證及身分證件(國民身分證正本、有效之護照、駕照正本或相片可供辨識之健保卡)。
十二. 應考人應依照監考人員、實測評分員指示應考。對於違法亂紀,辱罵、恐嚇工作人員者,依法究辦並取消應考資格。
十三. 如因不可抗力、人為操作失當或機械因素,導致該艇別無法繼續或修復投入測驗者,由實作測驗組長統一調派至其它艇別,調整順序繼續測驗。未經同意擅自更換測驗艇別者實作成績以0分計算。

